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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与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4知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与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知民初110号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31761455。

法定代表人:辛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阳镇顺城路东段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6DEA1B。

经营者:许诺,女,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许诺,女,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林,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河南公司)与被告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以下简称史家首饰店)、许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凤祥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被告史家首饰店、许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凤祥河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史家首饰店、许诺立即停止侵犯老凤祥河南公司的第908263号“”、第9082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史家首饰店、许诺立即停止针对老凤祥河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史家首饰店、许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4.判令史家首饰店、许诺赔偿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5.判令史家首饰店、许诺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第908263号“”、第9082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上海老鳯祥有限公司,第908263号“”商标于1996年经上海老鳯祥首饰总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后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第908276号“”商标于1996年经上海老鳯祥首饰总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后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2026年12月6日。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9日,前身为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该厂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经过长期、持续、广泛使用,“老凤祥”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000年9月27日,第908263号商标、第908276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授予“老凤祥牌贵金属镶嵌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0年9月17日中国黄金协会授予“老凤祥”品牌“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称号;

201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第908276号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老凤祥”品牌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老凤祥河南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授权老凤祥河南公司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对老凤祥品牌首饰进行销售和管理,并在河南区域内负责对老凤祥品牌的维权事宜。

老凤祥河南公司取得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授权后在河南行政区划内成立若干专卖店销售“老凤祥”牌首饰产品。

经过老凤祥河南公司持续的经营和使用,“老凤祥”品牌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史家首饰店在距离老凤祥河南公司专卖店百米左右处开设店铺,经营戒指、手镯等金银饰品,在其销售的商品及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商标。

史家首饰店的上述行为系故意攀附老凤祥河南公司商誉,且主观恶意明显。

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老凤祥河南公司的商标权益,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史家首饰店、许诺辩称:1.史家首饰店接到诉状后已停止使用涉及老凤祥字样及图识的标志,从老凤祥河南公司固定证据的时间节点起算仅有两个月。

2.史家首饰店大多数产品是以“金银史家”的名义出卖,并非所有出卖的产品都侵犯老凤祥的商标权,只是客户要求注明“老凤祥”字样的史家首饰店才提供。

3.鲁山县属于贫困县,经济不发达,消费水平低,史家首饰店店铺不足12平方米,整体销售额比较小,经营饰品的利润空间仅有每克3-5元钱。

4.老凤祥河南公司应当对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5.史家首饰店、许诺不否认侵权的事实,希望法院综合考虑史家首饰店店铺的规模、侵权的时间、获取的利润及“老凤祥”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实际受到的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7日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826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

1998年2月28日,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6年9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1996年12月7日上海老凤祥首饰总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82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

1998年2月28日,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6年9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00年9月27日,第908263号、第908272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授予“老凤祥牌贵金属镶嵌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0年9月17日,中国黄金协会授予“老凤祥”品牌“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称号;

201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第908276号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老凤祥河南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授权老凤祥河南公司在河南行政区划范围内对老凤祥品牌首饰进行销售和管理,并在河南区域内负责对老凤祥品牌的维权事宜。

(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578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23日,老凤祥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奎及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公证员游某、工作人员范沙沙来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阳镇顺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约200米路北的“金银史家”,由陈奎对该店的门头及店内现状进行拍照,并在该店通过微信支付购得刻有“老鳯祥”字样的金戒指一枚,花费人民币1245元,购买结束后,陈奎将所购商品由公证员游某保管。

游某、范沙沙将所购商品带回公证处进行了拍照、密封,而后交陈奎保管。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金银史家”门店两边门柱上有红底黄字的“原老凤祥首饰店”字样。

老凤祥河南公司支付公证费2010元。

经当庭对公证处封存的实物比对,老凤祥河南公司提交的金色购物手提袋正反面均标注商标及“1848”字样,袋子左侧竖行中间标注“”商标及“SINCE1848”字样。

史家首饰店的购物手提袋为红色,正反面均有“SINCE1848”字样,“老鳯祥”字样上面有“”商标。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两者构成近似。

老凤祥河南公司的首饰盒正面标注“老鳯祥”及“SINCE1848”,上面有商标,有形象代言人赵雅芝的照片;

首饰盒前侧面有“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

后侧面有“中华老字号”字样。

史家首饰店的首饰盒体积较小,正面有“老鳯祥”字样、上面有商标。

戒指内环刻制有“老鳯祥”字样。

史家首饰店当庭确认公证封存实物系该店销售。

史家首饰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1月5日,住所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阳镇顺城路东段156号,经营范围为金、银、珠宝首饰的零售,投资人许诺。

以上事实,有(2018)沪黄证经字第5304号公证书、(2018)沪黄证经字第5305号公证书、(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578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戒指实物、购物手提袋、首饰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史家首饰店企业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质证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史家首饰店、许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老凤祥河南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史家首饰店、许诺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其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史家首饰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在戒指上嵌入使用均构成在珠宝首饰类相同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与老凤祥河南公司诉请保护的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珠宝首饰)相同。

史家首饰店的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老凤祥”字号已逾百年,是中华老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结合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授予“老凤祥牌贵金属镶嵌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黄金协会授予“老凤祥”品牌“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称号等事实,“老凤祥”黄金珠宝首饰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史家首饰店作为金、银、珠宝首饰的零售店,对于“老凤祥”字号的知名度是明知的。

老凤祥河南公司销售前述商品使用的金色购物手提袋,设计独特,有很强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经比对,史家首饰店红色购物手提袋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与“老鳯祥”金色购物手提袋构成近似。

史家首饰店金饰商品的包装、装潢会造成和“老鳯祥”的黄金珠宝首饰的来源相混淆,导致购买者误认为史家首饰店销售的商品是“老鳯祥”的知名商品,故史家首饰店使用“老鳯祥”手提袋、首饰盒侵害了老凤祥河南公司“老鳯祥”黄金珠宝首饰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史家首饰店在店铺门柱上悬挂“原老凤祥首饰店”的行为侵害了“老凤祥”字号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史家首饰店成立于2016年,经营时间较短,但其手提袋上却宣传为“老鳯祥SINCE1848”,显然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故史家首饰店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二、关于史家首饰店、许诺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前所述,史家首饰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史家首饰店的侵权情节、行为后果、经营规模等,因老凤祥河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史家首饰店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也未能证明老凤祥河南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应酌情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老凤祥河南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史家首饰店的经营地段、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后果及老凤祥河南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史家首饰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史家首饰店系个人独资企业,许诺作为该首饰店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908263号“”、第9082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老凤祥”字样企业名称、“老鳯祥”购物手提袋、首饰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四、驳回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鲁山县金银史家首饰店、许诺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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