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223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清,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