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2286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洪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洪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后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雨人民陪审员 陈玲妹人民陪审员 居致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