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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康视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5516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康视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康视佳眼镜店;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51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1。

法定代表人: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康视佳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0BARN3D。

经营者:杨毅。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康视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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