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504号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
法定代表人:叶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富良,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富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