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0075号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瑞,女,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街北侧(原武警支队东)B单元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女,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