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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乐在骑中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108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乐在骑中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乐在骑中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1080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乐在骑中玩具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17号新康隆商城5层3道12A号。

经营者:刘少辉。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乐在骑中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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