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68号 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锡山路198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MA28D24698。
法定代表人:应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6日,原告谢小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