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79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饶市鼎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厦A栋二层226B室。
法定代表人:邱剑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鼎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