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66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吾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房法定代表人:朱奕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吾悠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