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36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简包箱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桉路432号。
经营者:杨敏。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简包箱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简包箱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