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1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横店子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G。
经营者:李时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康,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横店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的供货商利川市王中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