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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6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襄阳市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95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47号院富苑商住楼1楼附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襄阳市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世纪新城5幢1-2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学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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