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靓点坊饰品店。
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绸缎街31号。
经营者:冉谷秀。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水县靓点坊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渝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