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899号原告:快发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彬彬,董事长。
被告:快宝(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麻正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女,快宝(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道好,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快发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快宝(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快发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因管辖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发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发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快发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