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22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铎,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铎、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其与被告陈林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57元,减半收取计553.29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