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472号之一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GLOBALINNOVATIONAGGREGATOR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1055E.科罗拉多大道500号房。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惠恩(KatherineHuen),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索尼互动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林路268号1层113a部位。
法定代表人:织田博之(ODAHIROYUK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心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来凤里24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吉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新聚合公司)诉被告索尼互动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互动公司)、南京宁心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心力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创新聚合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创新聚合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