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828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亚明电器城,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注册号350303600099625。
经营者:陈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琴、黄丽君,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亚明电器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0元,并于2019年12月15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叶振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