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05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赢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
法定代表人:丁志杰。
被告:丁志杰,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
被告:佛山市泓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钟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赢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丁志杰、佛山市泓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