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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6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海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6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5元,减半收取为566.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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