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泽军,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薛泽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