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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6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3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胜利路122号。

经营者:郑晓雪,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经营业主。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视宝岛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姜雅文书记员刘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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