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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雾都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64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雾都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雾都小龙坎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64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村XX楼XX号楼XX楼。

经营者:李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辰,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仁众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仁众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仁众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仁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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