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56948320198820191121550275275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56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市场。
经营者: 蔡红叶。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