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36号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6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金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西大街西段路南(龙潭市场)。
法定代表人:蔡根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金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交通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0000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