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610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央公馆9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B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叶花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向新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