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1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慧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6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