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9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腾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9层13室。
法定代表人:包燕萍。
被告:开发区陈伟燕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96号二期—2号楼125号。
经营者:陈伟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闽腾厨卫有限公司、开发区陈伟燕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