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018号之二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巨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食品工业示范基地二期1号路(严东成厂房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毛晓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食品工业示范基地二期1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昕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4-295室。
法定代表人:李紫平。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巨欧电器有限公司、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昕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