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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正祥、罗跃才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刑终374号
案件名称邵正祥、罗跃才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正祥;罗跃才;罗显杰;李永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刑终374号抗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邵正祥,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湄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跃才,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4月1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湄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显杰,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湄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永利,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湄潭县看守所。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正祥、罗跃才、罗显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永利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黔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正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

被告人罗跃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罗显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李永利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抗〔2019〕4号”刑事抗诉书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黔检四部撤抗〔2019〕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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