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38号 原告:焦延喜,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霞,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文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延喜与被告曾文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焦延喜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延喜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延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延喜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