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89号原告:曹锦添,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芳,广东荣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达耀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曹锦添与被告广州达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锦添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锦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1元减半收取为1830.5元,由原告曹锦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