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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知刑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刑初196号
案件名称叶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知刑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山阳县人,家住山阳县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4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灿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黄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起,被告人叶某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店铺为经营点,购进耳机配件及包装材料进行组装加工,生产假冒毕慈注册商标的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7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两个经营点缴获2275副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及加工工具一批。

经查明,2016年3月-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耳机金额共计299032元,现场缴获的耳机按已销售的平均单价计算货值金额为5321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黄琛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7603100号“”、第7922036号“BEATS”及第10175477号“beatsbydr.dr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耳机等。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6年3月起,被告人叶某在没有取得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店铺为经营点,采取购进耳机配件及包装材料后加工组装的方法,生产假冒毕慈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7年6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来到当场抓获被告人叶某,随后根据其交代在店铺内共计缴获2275副耳机(耳机及包装盒上分别使用了“”、“beats”、“beatsbydr.dre”标识)及电烙铁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权利人认定,上述被缴获的耳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2016年3月-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向陈某昌、陈某旭(两人均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金额为299032元,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23.39元/副)计算,现场缴获的2275副耳机的非法经营额为532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收款收据、送货单、银行交易流水、《商标注册证》及未授权声明、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物证照片、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5224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琛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毕慈注册商标耳机及加工工具(详见移送物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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