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邢肃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02刑初798号
案件名称邢肃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肃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2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肃杰,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肃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肃杰及辩护人王海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邢肃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租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金域华府”9号楼1401室,作为储存及销售场所,并雇请丁某、闫某2配货和送货等。

被告人邢肃杰以每块人民币3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向上游商家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LONGINES(浪琴)”、“EMPORIOARMANI(阿玛尼)”、“CASIO(卡西欧)”、“CalvinKlein/CK(卡尔文·克雷恩)”、“Caitier(卡地亚)”、“TISSOT(天梭)”的手表,并通过微信发布信息、销售收取货款。

同年7月13日21时10分许,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标有“LONGINES”商标标识的手表375块、标有“EMPORIOARMANI”商标标识的手表663块、标有“CASIO”商标标识的手表2198块、标有“CalvinKlein/CK”商标标识的手表64块、标有“Caitier”商标标识的手表132块和标有“TISSOT”商标标识的手表39块,共计3471块,以及小米手机一部。

经上述被假冒注册商标的代理机构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确认,在扣的手表均系假冒注册商标。

经统计,2020年6月份至案发时被告人邢肃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货值人民币35058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4038.81元。

2020年7月16日,公安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邢肃杰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邢肃杰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知到达现场配合调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告知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继续在现场等候,并被到场公安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经审前社会调查,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邢肃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邢肃杰自愿预交罚金人民币4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肃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陈某、高某、闫某1、邢某、丁某、闫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物品交接清单,福建省财政票据,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手表价格表,房屋租赁合同,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所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及鉴定机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营业执照、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档案、检测报告,浪琴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天梭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立案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函及案件线索移送函,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邢肃杰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肃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已销售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350587元,未销售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484038.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肃杰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

已退出违法所得且能自愿预交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肃杰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肃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关于建议判处罚金幅度在三万至十五万元之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邢肃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

被告人邢肃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肃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三千四百七十一块,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林燕梅 人民陪审员  郭 樱 人民陪审员  方昌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莉莉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