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6200号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五金经北、创业路以东1幢。
法定代表人:左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法瑞滋面包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永安路**号。
经营者:官秀婷。
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法瑞滋面包店侵害商标权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