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25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口区华欧商城明视达眼镜店。
经营者:刘清燕。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区华欧商城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