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04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超,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袁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