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22号原告:南中德,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旭洪,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南中德诉被告杨旭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8年1月3日,原告南中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中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中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南中德负担。
原告南中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