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20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精工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311-1号。
经营者:孔祥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精工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