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民初2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洋口旺雀麻将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2MA37F5YD78,经营者吴钟炜,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洋口旺雀麻将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