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竹苑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中路53号5幢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1GG56。
负责人:夏菁,职务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竹苑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