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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凡科技有限公司、李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087号
案件名称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凡科技有限公司、李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凡科技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87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清湖科技园B栋12楼1277-1279室。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告:李健,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北流市,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凡科技有限公司、李健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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