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果园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交通路**号第*幢。
法定代表人:欧非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审被告:徐闻县信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东方二路北侧龙达花园*幢第*楼。
法定代表人:吴秋辉。
原审被告:湛江金兴罐头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镇交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宏。
上诉人广东果园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园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徐闻县信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湛江金兴罐头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三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果园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果园郎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果园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因果园郎公司在2014年申请了果园郎外观设计专利,且申请了著作权登记,果园郎公司在2016年已经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多单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诉讼。
XXX恶意申请外观专利,恶意提起诉讼,恶意进行市场竞争,且该案涉及XXX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案情复杂,故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XXX、信和公司、金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为专利民事案件,三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所辖市县内,属于广州知识产权管辖范围,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果园郎公司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