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初317号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黄龙街道双岙工业区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F。

法定代表人:王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尚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3M。

法定代表人:农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新五金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精新五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超群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新五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超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电热丝(A064)”(专利号为ZL20163018××××.1)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超群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事实和理由:精新五金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

超群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害精新五金公司的合法权益。

超群科技公司辩称:超群科技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其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精新五金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涉案专利证书、公告文本、年费收据,拟证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及其保护范围;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拟证明涉案专利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超群科技公司提交(2017)浙乐证内经字第394号公证书,拟证明超群科技公司已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完成完成被诉侵权产品所必须的主要图纸及工艺文件,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模具加工点用于加工模具零部件的事实。

2017年5月24日,本院根据精新五金公司的申请到超群科技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发现被诉侵权产品10只,模具配件一副。

本院封存和提取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制作了保全笔录。

经庭审质证,精新五金公司、超群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精新五金公司系经营范围包括烟具(不含一次性打火机)制造、销售;

灯具、礼品、工艺品、汽车饰品、文具、教具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50万元。

精新五金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24日,已缴纳2017年度专利年费。

涉案专利为“电热丝(A064)”的外观设计,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电子点烟器的电热丝,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整体呈长方形,前端形成斜角,后端有方形接线柱及定位孔,中部有发散性圈形发热片,上下有流线型缺口,是一种薄型电热丝。

最能体现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涉案专利图片包括产品的主视图(见附图一)、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5日就涉案专利出具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超群科技公司系经营范围为包括五金模具、电脑配件、手机配件、数码配件、仪器仪表配件、铁芯、电子电器配件、连接器端子、散热器及配件、电子点烟器及烟具配件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50万元。

2017年5月24日,本院在超群科技公司处发现被诉侵权产品10个、模具一副。

2017年9月5日,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以下简称乐清市公证处)根据超群科技公司申请作出(2017)浙乐证内经字第39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22日19:40,超群科技公司以员工农兰绪的农119@126.com邮箱,向王春辉的335×××@qq.com邮箱发送一份模具零件加工图纸的邮件(见附图三)。

庭审中,精新五金公司、超群科技公司对本院在超群科技公司处取得的保全实物(附图二)确认封存完好。

经比对,精新五金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超群科技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存在以下不同:1.涉专利为丝状绕形物,被诉侵权产品是电热片;2.被诉侵权产品中间的螺旋形较涉案专利要小;

3.两圆孔靠近长方形的角;

4.被诉侵权产品的开槽是平行的,涉案专利是开口型的。

本院认为,精新五金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为用于电子点烟器的电热丝,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从涉案专利的各视图看,涉案专利为厚度很薄的片状物,并不是丝形绕形物。

本院对超群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是丝形绕形物,不予支持。

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与涉案专利主视图就细节而言,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中心螺旋形是连接的而涉案专利的中心螺旋形是断开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开槽是平行的,涉案专利是开口型的,其他主要设计特征均一致。

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而言,被诉侵权产品上述区别点尚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并不足以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形状与涉案专利区分开来,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超群科技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第三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从(2017)浙乐证内经字第394号公证书记载,可以证实超群科技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完成了一套涉案被诉产品的各个构件的图纸,根据该套图纸,能做出一套涉案被诉产品的专用模具,可以认定超群科技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为实施涉案专利制造做了必要准备。

超群科技公司主张只有生产,亦可以认定超群科技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出相同产品。

精新五金公司对此虽然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超群科技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精新五金公司作为专利权利人所享有合法权益固然应受法律保护,但其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是超群科技公司在精新五金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完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和生产模具及制造相同的产品。

精新五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超群科技公司不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超群科技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精新五金公司关于要求超群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