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117-1号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系北京金诚同达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文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经营者:李云凡。
被告:李云凡,男,汉族。
住所地:沈阳铁西区振工街**号2-5-5.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文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000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退还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2550元、减半收取的525元,合计退还23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