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志东与宁波威力达铁路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37号
案件名称黄志东与宁波威力达铁路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志东,宁波威力达铁路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37号原告:黄志东,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威力达铁路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童湖。

法定代表人:蒋永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单立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志东与被告宁波威力达铁路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黄志东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志东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