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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小蜜蜂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2民初9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小蜜蜂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小蜜蜂副食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91号之一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注册号:310104000127807。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区法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330409。

被告:经济开发区小蜜蜂副食批发部,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商贸城6栋B25号,注册号431203600017634.经营者:赵友兰,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小蜜蜂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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