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5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欧欧慕家庭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原北欧家庭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XXX号XXX幢111-8。
法定代表人:王纳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欧家庭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纳新,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上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吕红曦,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为良,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欧欧慕家庭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北欧家庭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上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之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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