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初14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锦云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沪南路2000号L15号。
经营者:聂士锦。
被告:东台市九居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张宗祥。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锦云粮油经营部、东台市九居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