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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智慧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502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智慧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智慧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0281号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3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

法定代表人:刘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9号6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W。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映晖,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慧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5月初,原告使用百度搜索软件发现,在百度搜索任务栏中输入原告商标“达晨创投”作为关键词搜索,搜索结果中发现具有“达晨创投”字样的广告链接,点击进入该广告链接之后所显示的页面并非原告网站,经过核实发现为被告公司所有和运营。

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属于同行竞争者。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将其与自身网站进行连接,从而引人误导,其行为已达到截取原告潜在客户的效果,具有明显的攀附目的,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被告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制止该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制止该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在国内知名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仅有侵权行为实施地,并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

因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负责人就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作出答复》第三点内容可知,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较大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内的七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使用原告企业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将其与自身网站进行连接,从而引人误导,该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福田区,即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福田区,故本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智慧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刘玉和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庄    晓    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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